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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中央健康保險局 85.01.30. 健保醫字第85001583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九條(保險費、滯納金之優先權)
    本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

  • 第二十七條
    保險對象如有重複就醫或不當利用醫療資源之情形,保險人應予以輔導,進行就醫行為瞭 解、提供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必要之協助,並得依其病情指定其至特定之保險醫事 服務機構接受診療服務。 前項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除情況緊急外,不予 給付。 第一項輔導,得以郵寄關懷函、電訪、訪視或運用相關社會資源等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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