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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9.04.08. 法律字第10903506200號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第九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 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第十條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 為發生事實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 第十一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 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 第十二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第十三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 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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