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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6.01. 行執一字第0950002957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 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第十一條(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處置)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 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

  • 第九條(公費待遇及津貼)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受養成教育之學生,得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其辦法,由內政部 定之。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畢業學生,依法任警察官人員,應依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服務 年限未滿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其賠償內容、標準、程序及服務年限期間之辦 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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