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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9.04.13. 法律決字第0999009925號
中央法規
  • 第九十二條(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 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 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 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之定義)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 第五十一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第十二條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 第十四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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