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5.09.02. 檔徵字第1050009181號函
中央法規
- 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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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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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準用)
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 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亦同。
- 檔案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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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一
機關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者,其改制前檔案應移交該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 前項檔案之管理及應用事項,該上級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構)、委託 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