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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0.08.09. 農授漁字第1101326182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
    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娛樂漁業漁船,其幹部船員應持有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娛樂漁業漁船,其船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二、同時持有漁航員及輪機員兩種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三、持有漁航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其船員持有輪機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 前二項娛樂漁業漁船之船長、輪機長,應持有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 ,不得以資深船員代理;幹部船員變更時,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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