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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勞動部 110.08.18. 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7181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九條
    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五十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二十萬元以 上。 二、公司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平均 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五十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但 設立未滿一年者,免工作實績。 四、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專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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