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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職訓局 76.04.27. (76)職檢字第172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三條(技術士及技術證書之發給)
    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 技能檢定題庫之設置與管理、監評人員之甄審訓練與考核、申請檢定資格、學、術科測試委 託辦理、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技術士證發證、管理及對推動技術士證照制 度獎勵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規範製訂、試題命製與閱卷、測試作業程序、學科監場、術科監評及 試場須知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規則定之。

  • 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得參加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前項年齡計算,以檢定辦理單位同一梯次學科測試日期之第一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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