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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5.01.27. 環署水字第6746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
    工廠歇業者,應將工廠登記證繳銷;其不繳銷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歇業: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已停工超過一年者。但工廠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製造、加工或汽車修理之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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