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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不能牴觸憲法或法律)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 第十九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

  • 第二十二條
    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 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文書證明。

  • 第二十四條(競爭手段之限制)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裁處權之消滅時效)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第四十九條(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二條(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 第十四條(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
    本法稱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謂銀行依據借款人償債能力,經借貸雙方協議,於放款契約 內訂明分期還本付息辦法及借款人應遵守之其他有關條件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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