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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03. (八九)公參字第8903877-00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之四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及對參加人之告知、參加契約內容及與參加人權 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除本法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第四十四條(罰鍰之強制執行)
    依前四條規定所處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第五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三十日前,以書面據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 央主管機關報備: 一、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場所所在地。 三、關係企業之名稱、所在地及與多層次傳銷事業間之持股關係。 四、傳銷組織或計畫。 五、營運計畫或規章,並應載明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計算方法;並預 估上述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合計數占其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六、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日。 七、規範參加人權利義務之契約條款及其他約定。 八、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性能、品質、價格、預估單位製造、進貨或勞務成本、用途 及其有關事項。 九、關於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瑕疵擔保規定。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所稱書面之格式,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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