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1.23. (九十)公處字第187號處分書
中央法規
- 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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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 ,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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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不公平競爭行為之禁止)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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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限期停止或改正)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 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