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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海巡類 海洋委員會 107.10.03. 海人事字第10700039172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第二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就職務說明書所定之工作性 質,依職系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並製作職務歸系表一式二份送銓敘部核 備,同時副知職務所在機關。 前項所稱歸系機關為總統府、五院、國家安全會議、各部(會、處、局、署暨同層級機關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省政府、省諮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前項歸系機關得委任所屬一級機關辦理職務歸系。受委任歸系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製作職務 歸系表送銓敘部核備時,應副知歸系機關。 前項委任情形,歸系機關應副知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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