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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 101.10.04. 院臺人法字第1010028253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法官之宣誓及誓詞)
    法官於就職時應依法宣誓,其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接受國家任命,恪遵憲法及法律之 規定,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正廉明,勤奮謹慎,執行法官職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 之制裁。謹誓。」。

  •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法官就職時,指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 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 法官就職時因特殊情形,未及宣誓而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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