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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78.03.01. (78)臺華甄一字第24748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 一、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二、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 第九條
    經雇員考試及格之現職雇員或書記,比照改任為委任第一職等。如擬以考績升任委任第二 職等,應先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丁等考試或委任升等考試及格;其為權理較高職等職務者 ,仍暫予繼續權理。 經分類職位第一職等考試及格或原經第一職等改任審定有案之現職雇員或書記或經審定合 格實授之現任分類職位第二職等以上之雇員或書記,均暫以原經審定之職等改任;其為權 理較高職等職務者,仍暫予繼續權理,遇缺均應就其雇員職務優先調整為非雇員職稱之職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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