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金融類 財政部保險司 93.06.30. 臺保司七字第0930028707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二條(無證行駛動力機械之處罰)
    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 領有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前項動力機械駕駛人,未攜帶臨時通行證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第一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違反本章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 第八十條
    貨車裝載整體物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繪製裝載圖,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一、裝載整體物品之長度、高度、寬度超過前條之規定者。 二、裝載整體物品之軸重、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超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限制 者。 前項裝載整體物品行駛於高速公路之汽車,其長度超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重量 超過前項第二款規定,寬度超過三‧二五公尺,高度超過四‧二公尺者,接受申請之公路監 理機關應先洽經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可後,始得核發通行證。 同一事業機構或公司行號,經常以同一汽車裝載同一性質規格之物品時,得依前二項規定申 請核發六個月以內之臨時通行證。 裝載第一項、第二項物品,應於車輛前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角紅旗,夜間用紅燈或 紅色反光標識,紅旗每邊之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公分。如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該項物 品之裝載行駛有特別規定者,應遵守其規定。 裝載第一項、第二項物品之汽車,行駛路線經過不同之省(市)時,其臨時通行證之核發, 應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經過高速公路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 止變換車道。

  • 第八十三條
    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係指下列各款之一之機械: 一、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工程重機械。 二、屬裝配起重機械專供起重用途且無載貨容量之起重機車或其他自力推動機械。 三、其他特定用途設計製造,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機械。 動力機械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比照第八十條之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 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 動力機械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依其總重量及規格分為下列各類: 一、普通動力機械:總重量四十二公噸以下且其全長、全寬及全高尺度符合第三十八條規定 大貨車尺度限制之動力機械。 二、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四十二公噸但在七十五公噸以下,或四十二公噸以下其全長、 全寬及全高尺度逾第三十八條規定大貨車尺度限制之動力機械。 三、大型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七十五公噸之動力機械。 進口第一項第二款裝有輪式輪胎之動力機械,其方向盤應在左側。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進口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各年得進口製造未逾十五年方向盤非在 左側之動力機械總量,依下列規定: 一、一百年:一千一百輛。 二、一百零一年:九百輛。 三、一百零二年:七百輛。 四、一百零三年:五百輛。 五、一百零四年:三百輛。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