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99.06.07. 銀局(票)字第0990021480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二條之一(總費用之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 。 前項所稱總費用之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十條
    發卡機構於辦理申請信用卡作業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告知申請人下列事項: 一、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率、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 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其中利率應以年率表示,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應以淺顯文字輔以實例具體說明之。 二、信用卡使用方式及遺失、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三、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四、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信用卡國際組織相關重要 規範。 五、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告知內容應通俗簡明,攸關消費者權益之重要事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發卡機構應於契約中就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事項載明調整之頻率。

  •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 牌坊、電腦、電話、傳真、網際網路、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 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