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3.25. 金管檢制字第1110600089號
中央法規
- 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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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令地方主管機關派員,檢 查銀行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銀行或其他關係 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 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 由銀行負擔。
- 信用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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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管理)
信用合作社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 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 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 至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