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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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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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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4.19.簽見
  • ※本市區公所提供洽公便民停車位,其目的既以服務民眾為目的,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民眾係使用該停車位而支付使用對價,其性質類似於規費,與一般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有不同,而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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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11.17.簽見
  • ※對附帶決議,本府應參照法令辦理,如其決議,與現行法令違背時,自無遵守義務;倘若其決議並未牴觸有關法令,但執行有困難時,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敘明理由函復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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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3.簽見
  • ※個人是權利義務的主體,經常從事各種活動,在法律上必須有生活上的中心點或準據點,此準據點民法上稱為住所,發生訴訟送達等民事上效力;行政法上稱為戶籍,發生選舉、兵役、教育等公法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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