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30872583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八點,自即日生效
  •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統一律定警察機關辦理所屬協勤民力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案
      件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 二、本規定之適用對象,為依民防法第四條第二項及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
      勤務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編組之下列編組成員:
     (一)民防大隊。
     (二)義勇警察大隊。
     (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四)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不含非依民防法編組之守望相助隊)。
     (五)山地義勇警察隊。

  • 三、協勤民力服務時數之認定範圍如下:
     (一)協助維持治安、交通維護或搶救重大災害相關勤務。
     (二)參與全民防衛動員、全民防空、災害防救及民防組訓之各項演訓工作。
     (三)其他協助警察勤務事項。

  • 四、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應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一)協勤民力服務時數認證相關資料,每月由分駐(派出)所彙整審查完竣後,送分局
        審核後再轉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復核存記,資料並應保存妥善備查;其
        服務年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起算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
        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檢附其一吋半身照片二張並造具名冊,向轄
        區社政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審查服務時數應以召集通知書、出入登記簿及勤務分配表登載內容予以認定。

  • 五、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三年,期限屆滿後,依第四點規定重新申請,原列服務年資及
      服務時數不得併計。使用期限屆滿前遺失榮譽卡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出
      具證明並向轄區社政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 六、為貫徹辦理協勤民力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工作之執行,各警察機關應循業務系統逐級督
      導。

  • 七、為落實本項業務之推展,本部警政署每年得督考各警察機關一次,並視實際需要機動督
      導,執行人員視成效另案簽辦獎懲。

  • 八、警察機關辦理協勤民力服務時數認證審查,其獎懲規定如下:
     (一)全年審查達三百九十二人次至六百四十九人次,承辦人嘉獎一次。
     (二)每半年審查達六百五十人次至一千三百人次,承辦人及業務主管各嘉獎一次。
     (三)每半年審查一千三百零一人次以上,承辦人嘉獎二次、業務主管嘉獎一次、協辦人
        員嘉獎一次一人次。
     (四)工作不落實,致影響協勤民力申辦榮譽卡權益,業務承辦人及業務主管視情節輕重
        於申誡二次範圍內辦理懲處。
     (五)凡發現違法或其他重大失職行為,另案檢討議處,並追究各級主官(管)監督不周
        責任。
     (六)分駐(派出)所獎懲部分,比照前五款規定,由警察局依權責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