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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9-2006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工地字第10333636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六點,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為管理山坡地水土保持查報人員(以下簡稱查報人員)及執行水土保持法施
      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查報人員應按指定區域執行勤務,並負責山坡地違反水土保持法違規行為之查報、制止
      、取締、農地水土保持等相關輔導工作及交辦事項。各查報人員查報責任區每年或視實
      際需要指派輪調之。


  • 三、查報人員發現山坡地擅自開挖整地涉及水土保持法各項違規行為時,應即予以制止並查
      報其行為,並依臺北市山坡地違反水土保持法查報、制止標準作業程序(附件一)辦理
      。


  • 四、查報人員對於未結案之違規案件,每週應至少勘查一次;水土保持輔導案件或應加強追
      蹤案件,每月應至少勘查一次,必要時得酌予增加勘查次數,並將現場情形及處理經過
      詳實記載於執勤日報表(附件二)按時陳報。


  • 五、績效考評
      (一)查報人員之執勤績效,依下列計點方式實施考評:

    查報人員執勤績效計點方式

    計點數(點/件)

    加點

    1.主動查報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者

    +5

    2.當月執勤紀錄表填寫詳實(執勤成果及相片說明詳實),並於每日按日提送者

    0~+5

    3.交辦事項(如案件相片、位置圖及地籍資料提供等)如期完成,與承辦人員配合情形良好者

    0~+5

    4.輔導違規案件於第一次指定改正期限內完成改正者

    +5

    5.執行專案事項及非上班時間協助災害現勘積極配合辦理者

    0~+5

    6.協助市民完成農地水土保持等相關輔導申請者

    +5

    7.下午四點三十分前返回辦公室回報巡查結果者

    0~+5

    扣點

    1.執勤區域內發現(含民眾檢舉)有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未予查報者

    -5

    2.因處理案件接受餽贈未依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報備並經登錄完成,經查證屬實者

    -10

    3.違規案件未積極制止,以致違規行為繼續擴大者

    -5

    4.接獲指示應現勘(含民眾檢舉及交辦案件)之日起,未於一個工作天內赴現場實地勘查及確實回報者

    -4

    5.執勤工作表三日以上未填寫送核者(自第四日起按日計點)

    -1


      (二)考量查報人員認真執勤亦有未先查獲違規而被扣點之可能,下列情形不予扣點:
         1.違規行為發生在非上班時間,隔日上班時間接獲檢舉者。
         2.違規行為發生在集合住宅、社區內,平時執勤無法進入者。
         3.其他不可歸責查報人員事由,經承辦人員查證屬實者。


  • 六、獎懲
      (一)執勤績效考評每季彙總計算一次,總點數前六名者,頒發獎品,以資鼓勵。第一
         名頒發價值新臺幣五千元獎品,第二至第三名頒發價值新臺幣三千元獎品;第四
         至第六名頒發價值新臺幣二千元獎品;另如有其他具體優良事蹟,得專案簽報臺
         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以下簡稱大地處)處長頒發獎品獎勵。所需費用由
         大地處各年度山坡地巡查管理行政業務費項下支應。
      (二)執勤績效考評不佳者,列入年終考績評比重要參考。當年度扣點總數達二十點以
         上者,不得列為甲等;扣點總數達三十點以上者,申誡一次;扣點總數達四十點
         以上者,將視情況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工作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
      (三)平時如有具體事蹟涉及獎懲時,由大地處考績委員會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獎懲確
         定,基於不重複獎懲原則,不再列入本要點之計點考評。
      (四)前述獎勵或懲處之具體事蹟如下:
         1.獎勵
          (1)主動查辦重大違規案件,積極處理避免違規繼續擴大,有具體事蹟,足堪表
           率者。
          (2)執行交辦工作,圓滿達成使命,且績效卓著者。
          (3)搶救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4)提供建議,經獲採納施行有顯著績效,而提昇工作效率者。
          (5)列管案件,積極追蹤處理,且著有績效者。
          (6)服務熱忱,工作上能確實配合,普獲長官同仁讚許者。
         2.懲處
          (1)執勤區域接獲指示處理違規檢舉電話之日起,未於五日內赴現場實地勘查者
           。
          (2)執勤區域內有違規案件隱匿未予查報者。
          (3)上級交辦事項,未依規定時間內完成,以致影響公文處理時效,情節重大者
           。
          (4)違規案件未繼續追蹤處理,以致造成違規行為繼續擴大,情節重大者。
          (5)處理公務嚴重錯失,致影響民眾權益,引起糾紛,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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