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585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三十二條,除第六條第四項至第六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自108年11月9日施行外,由行政院定之(原名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80011912號令發布,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其餘應由本院指定施行日期之條文,定自108年7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18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9210號令修正公布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並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二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 中華民國88年12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303410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80年5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2602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條文;並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74年5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三十五條
- 中華民國68年4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十九條條文
- 中華民國61年12月28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923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三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