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環清字第1106062871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六點,並自110年10月15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具有嚴重污染之虞及必要時之認定暨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之裁罰基準)
-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97)府環三字第09735164000號令修正第七點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91)府環三字第09106162000號函修正(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具有「嚴重污染之虞」及「必要時」之認定基準)
- 中華民國90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90)北市環三字第9022968600號函訂頒
臺北市法規歷史沿革
北市12-05-3003
中華民國90年10月4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環清字第1106062871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六點,並自110年10月15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具有嚴重污染之虞及必要時之認定暨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之裁罰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