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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機關現職人員查核未獲通過原因為下列情形者,應限制其擔任情報工作之職務取必要之安全
管制措施:
一、受查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結婚對象或同財共居之人,具外國或大陸地區情報人員或
情報協助人員身分、現在或曾經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委託機關(構)成員者。
二、在國家忠誠度或外國勢力影響之查核事項上,被判定有安全顧慮。
三、經科學儀器檢測,並有其他事實佐證,認以往情報工作歷程涉及違法或不當情事,有影
響未來情報工作之安全顧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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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國家安全局律平字第109000137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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