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
第三十三條之一
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
前項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 [修正]
-
第二十一條
國防部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
評鑑。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項績效評鑑人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評鑑人員應就國防部至各受評鑑單位初評結果實施複評,並得視需要實地
查證,將查證內容與評鑑依據及理由載明於評鑑報告。 - [修正]
-
第三十三條
本院得於不逾設立時軍職編制員額限度內,任用具科技專長軍職人員。其
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準用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相關法規,不受行政
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限制。
本院設立後受僱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身分者,應適用勞
動基準法。退休金、資遣費給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前項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組織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022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020013081號令發布,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