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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89年1月29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3156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十一條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
     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國防部應於每任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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