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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教育訓練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050002165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四、歸建及任職:
      (一)各列管單位(軍事學校除外)應於進修人員核定訓期終止日前三個月管制預劃派
         職職缺(師資培育人員須完成定期或不定期教師評審委員會「三級三審」通過,
         並提出就讀學校正式「完成學位要件證明」,提前畢業者比照提前作業),並協
         調進修人員按時歸建;另請預劃派職單位管制幕僚職缺,供未取得學位人員派職
         。
      (二)國外進修人員依核定進修期限終止日前返國,於三日內向列管單位辦理報到,並
         以返國當日為任職生效日;國內民間大學進修人員以歸建報到當日為任職生效日
         。逾核准進修期限歸建(返國)者,列管單位應查明原因並視情節輕重議處,報
         部備查。
      (三)赴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歸建(返國)後,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於十五日以內
         辦理任職完畢。列管單位呈報派職案應檢附資料如下:任免調遷建議表、核准進
         修命令影本、個人兵籍表影本、護照入境章戳影本、學歷證明(原文需附中譯本
         )、離校證明等。
      (四)國內軍事學校部分由原薦報單位負責派職,並依現行人事作業規定辦理。進修人
         員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由軍事學校管制於畢業日前完成分發派職,始可離
         校。
      (五)前述進修人員均應依規定辦理延長服現役,並完成兵籍資料登載。
      (六)因故中止全時進修資格者,由原薦報單位(各軍司令部或指揮部)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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