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需具碩、博士(含短期進修)全時進修職務(缺)總需求表.pdf
- 附件二-Y年度碩博士(含短修)全時進修需求員額表.pdf
- 附件三-在訓人員名冊及人數統計表.pdf
- 附件四-國外校排名參考網站及刊物一覽表.pdf
- 附件五-薦報審查人員名冊.pdf
- 附件六-國內(外)進修人員進修、歸建(返國)後延長(管制)服現役時間概算表.pdf
- 附件七-遵守全時進修所有規定切結書.pdf
- 附件八-大學學院系(所)學年度進修人員更換校系(所)申請單.pdf
- 附件九-各類進修作業流程圖.pdf
- 附件十-入學(出國)進修人員簡歷冊.pdf
- 附件十一-切結書.pdf
- 附件十二-Declaration.pdf
- 附件十三-年度國內(外)碩(博)士進修人員管理與考核紀錄表.pdf
- 附件十四-軍事校院博、碩士班國際學分進修實施作法.pdf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教育訓練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050002165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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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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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歸建及任職:
(一)各列管單位(軍事學校除外)應於進修人員核定訓期終止日前三個月管制預劃派
職職缺(師資培育人員須完成定期或不定期教師評審委員會「三級三審」通過,
並提出就讀學校正式「完成學位要件證明」,提前畢業者比照提前作業),並協
調進修人員按時歸建;另請預劃派職單位管制幕僚職缺,供未取得學位人員派職
。
(二)國外進修人員依核定進修期限終止日前返國,於三日內向列管單位辦理報到,並
以返國當日為任職生效日;國內民間大學進修人員以歸建報到當日為任職生效日
。逾核准進修期限歸建(返國)者,列管單位應查明原因並視情節輕重議處,報
部備查。
(三)赴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歸建(返國)後,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於十五日以內
辦理任職完畢。列管單位呈報派職案應檢附資料如下:任免調遷建議表、核准進
修命令影本、個人兵籍表影本、護照入境章戳影本、學歷證明(原文需附中譯本
)、離校證明等。
(四)國內軍事學校部分由原薦報單位負責派職,並依現行人事作業規定辦理。進修人
員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由軍事學校管制於畢業日前完成分發派職,始可離
校。
(五)前述進修人員均應依規定辦理延長服現役,並完成兵籍資料登載。
(六)因故中止全時進修資格者,由原薦報單位(各軍司令部或指揮部)派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