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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安葬示範公墓特勳區、安厝忠靈殿特勳及上將區,由國防部全民
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稱後備指揮部)呈報國防部核定;其餘
由後備指揮部依權責核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留守業務
中華民國93年5月13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110108554號令修正發布第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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