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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財政部台財際字第11100572140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帳號註冊及管理:
      (一)申報金融機構及代理申報機構(人)應以統一編號、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及留有該統一編(證)號之下
         列憑證之一註冊帳號,以進行身分驗證:
         1.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公司組織、獨資、合夥組織)。
         2.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
          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
         3.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個人、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合
          夥人)。
         4.其他由主管機關認可之憑證。
      (二)申報金融機構如無前款規定註冊帳號應具備憑證,應於註冊時
         指定已於申報系統完成註冊之代理申報機構(人),並經該代
         理申報機構(人)於申報系統確認授權關係,始能完成註冊程
         序。
      (三)為辦理申報檔案簽章及加密,應擇定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
         報機構(人)之下列憑證之一,作為電子簽章憑證:
         1.第一款規定註冊帳號應備妥憑證之一。
         2.金融機構遵循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使用之有效數位
          憑證。
      (四)帳號密碼管理:
         依第二款規定註冊之申報金融機構如遺忘密碼,得於申報系統
         查詢,依提示項目輸入資料,如經比對與系統之基本資料相符
         ,系統將傳送一次性密碼至申報金融機構或代理申報機構(人
         )留存之電子郵件帳號更正密碼。
      (五)申報金融機構因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其他事由而消滅,
         或非屬本辦法規定之申報金融機構而誤於申報系統註冊,依第
         一款規定註冊者應使用註冊時之憑證,依第二款規定註冊者應
         使用密碼,登入申報系統刪除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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