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80360945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填製「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辦理社會福
    利事業情形季報表」(以下簡稱季報表),送由主管機關彙整公布於所屬國庫署之網站。
    前項季報表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按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
    健填列運用明細項目;其中福利服務分為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
    者福利及其他福利等五項。

  • [修正]
  • 第三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季報表所填列之預算數,應說明社會福利財源中運用公益
    彩券盈餘之比率,如有辦理追加、減預算時,應於季報表加註說明。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