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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海外臺灣學校(以下簡稱海外
臺校)與國內大學校院建立協輔關係及與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校際合作
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僑民教育
中華民國93年7月6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教育部臺僑字第0940108179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原名稱:海外臺北學校與國內學校校際合作交流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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