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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之二
第四條、第七條所定國際賽會,因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延期或停
止舉辦時,取得各該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得申請
甄審或甄試。
前項以外之下列國際賽會有前項延期或停止舉辦之情形時,取得各該國際
賽會之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得申請甄試:
一、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或亞太運動組織主辦
或認可之運動錦標賽。
二、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協會遴選及培訓或邀請參加之賽
會。
三、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或洲際單項運動錦標賽。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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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之一
第六條、第八條所定國內賽會,因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延期或停
止舉辦時,得以其他國內賽會成績作為採計學生甄試之成績;其他國內賽
會、運動種類或項目、成績名次、運動成績等級加分及其他相關事項,由
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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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55年5月3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03836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一條之一;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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