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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中小企業品質提升
輔導,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及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建立及輔
導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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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流程:
(一)廠商可向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區域服務處、各縣市中小企
業服務中心、協調中心及各輔導機構提出接受輔導之申請,選
擇適當輔導單位進行輔導。
(二)各輔導機構按月編製工作月報表,由協調中心彙整後,定期向
本署提出工作績效報告。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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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績效評估:
(一)輔導績效
1.短期診斷及專案輔導結案須經受輔導廠商簽章同意。
2.協調中心會同本署實施訪問瞭解執行概況。
3.績效評估得延聘有關學者專家協助,評估結果由協調中心送
本署核備。
(二)輔導機構辦理之診斷、指導舉辦之訓練、講習、發表、觀摩、
座談等,由協調中心抽樣進行問卷調查以評估績效。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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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
所需經費除受輔導廠商負擔部分經費外,其餘由本署編列預算專案支
應。報銷辦法,均依政府會計制度及相關法規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企輔字第1130200162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六點至第八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中小企業品質提升輔導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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