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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公路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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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49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1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九條之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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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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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之一
遊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不得使用翻修 輪胎或胎紋深度任一點不足一點六公釐之輪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