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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公路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49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46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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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四條之一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 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徵汽車燃 料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