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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助學金之名稱,由捐贈人自行定名,捐贈人未定名者,由本會代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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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助學基金發放後,若有不足核發一名之餘額者,經捐贈人同意,由本會就該餘額統籌 設置綜合性獎助學基金逕為核發。 按年捐贈獎助學金並指定獎助名額者,每年頒發獎助學金,其間之孳息併入綜合性獎助 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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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僑務/教育文化
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要點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61年11月1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30501063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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