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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特依通訊傳播基本 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組織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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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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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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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30200145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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