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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90年1月15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5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30006199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之附表一、二;並自文到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額報支。

  • [附表]
  • 附表一-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 [修正]
  • 四、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機 關審核。

  • [附表]
  • 附表二-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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