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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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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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手冊所稱宿舍,其種類及供借對象如下:
(一)首長宿舍:供二級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
(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校長,任本職期間借用;其借用及
管理方式,依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
(二)職務宿舍:
1.供下列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
者,於任所居住:
(1)本機關編制內人員。
(2)本機關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
(3)他機關編制內人員至本機關服務者。
2.前目人員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
(1)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
(2)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依各機關規定任職達一定期間。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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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建置職務宿舍:
(一)業務性質特殊、員工需要安全保護、輪值夜班或機動值勤。
(二)位處離島、高山或偏遠地區。
(三)為提供派駐國外人員職務輪調回國服務期間居住之需要。
(四)因延攬人才之特殊需要。
前項職務宿舍建置方式如下:
(一)優先調配經管之公有房舍,無適宜房舍可調配時,得申請撥用公有房舍建置之。
(二)無前款房舍可供建置而有租賃或興建職務宿舍必要者,應擬具建置計畫,敘明理
由、所需職務宿舍種類、戶數、面積、經費、房地取得方式等,報行政院核定,
循預算程序辦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另循程序報核:
1.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其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建置經費者,報教育部核定。
2.須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報行政院核定者,逕依該要點
報核。
各機關興建職務宿舍每戶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合計面積上限如下:
(一)單房間職務宿舍三十三平方公尺。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一百零六平方公尺。
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其校務基金自籌收入興建之職務宿舍,其面積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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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務宿舍管理機關應按宿舍種類(含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面積、人事編制、
人員職級等實際情形,就供借對象、條件、優先順序、核定借用權責、借用年限及管理
方式等,訂定管理規定;管理機關為三級以下機關、學校者,管理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
定。
國防部及所屬之宿舍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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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機關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
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
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有借用職務宿舍
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
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機關
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雙方均為機關首長
,且均符合借用首長宿舍條件者,以雙方所得借用首長宿舍間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
顯有困難者為限,始得分別借用首長宿舍;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
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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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借用職務宿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先填具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三)及積點表,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並應檢附戶口名簿。
(二)前款積點表由管理機關自行就申請人之職務、職等、年資、眷口、考績(成)、
是否有自有住宅及其離工作地點之距離、是否為身心障礙及等級、負責業務借用
宿舍之需求程度等項訂定積點標準。
(三)宿舍之核借,由事務管理單位依據申請單及積點表,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定積點
與應借之宿舍等級後,依序列入宿舍申請登記冊內(格式範例如附件四、附件五
),以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無法計點或積點相同者,得以抽籤方式決定,簽
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作為借用宿舍之依據。
(四)宿舍借用人,因職級、年資、眷口變動等原因申請調整宿舍,或管理機關重新調
整宿舍時,應重行依照規定辦理請借手續。
(五)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借用期間如有不符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之(1)及(2)規定
者,應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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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借用宿舍經核定後,事務管理單位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六),借
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與宿舍管理機關簽訂宿舍借用契約(格式範例如附件七
)、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
,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
前項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等
。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職務宿舍借用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管理機關應依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
基準向借用人收取管理費。
職務宿舍借用契約終止或借用期限屆滿,借用人及同住人依規(約)定期限遷出前,準
用前項規定。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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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職務宿舍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管理機關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類及數量供
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借用人得按本機關供應設備及家具種類、數量,填具設備及家具借用申請單(格式範
例如附件八),送經事務管理單位填發家具借用登記卡後,撥交借用人簽收。
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
。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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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宿舍檢核項目由財政部於檢核計畫訂定,各機關得視需要增訂檢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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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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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