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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2130144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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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
    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
    僅適用進口肉品。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 [附表]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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