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2130144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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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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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
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
僅適用進口肉品。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