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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四百億元,得視疫情狀況,分期編列特 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 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但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 得流用。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 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 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占該期間總預算 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比率,不受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 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 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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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 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35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一條、第十九條條文,施行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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