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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保健
中華民國74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1010400478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三條之一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不得以胎
     兒性別差異作為認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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