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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學
中華民國87年7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學字第1120072356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第八點;增訂第八點之一,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八之一、本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參加就業考
        試且全部到考者,適用修正前規定。

  • [修正]

  • 七、本規定就業考試進修補助,每年限申請一次,至多補助四次,合計補
      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但以購買考試用書申請補助者,每次
      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 [修正]

  •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校級以下之退除役官兵。
      (二)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
      (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
      (四)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五)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試及格。
      (六)同一時期已受本會就業(包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安
         置。
      (七)參加之就業考試與補習課程或購買之教材及考試用書無涉。
      (八)六十五歲以上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九)進修補助範圍不符第四點規定。
      (十)逾第五點申請期限。
      (十一)逾第七點申請補助次數或金額上限。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誤領、溢領之補助,由榮服處以書面命
      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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