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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69年4月12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106000257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對於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具有特殊貢獻者,得頒給文化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 [附表]
  • 附表一-獎章式樣

  • [修正]
  • 第三條

    本獎章之請頒採遴選方式,每年舉辦一次,受獎名額以一人至五人為原則,由文化部辦理受
    獎人之遴選、評議後,報請本院院長核定之。
    本獎章受獎人之遴選提名,由下列人員以書面載明姓名、事蹟為之:
    一、評議委員。
    二、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
    三、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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