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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69年4月12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106000257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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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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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對於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具有特殊貢獻者,得頒給文化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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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獎章之請頒採遴選方式,每年舉辦一次,受獎名額以一人至五人為原則,由文化部辦理受 獎人之遴選、評議後,報請本院院長核定之。 本獎章受獎人之遴選提名,由下列人員以書面載明姓名、事蹟為之: 一、評議委員。 二、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 三、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