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組織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92年7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092014123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條文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暫行編制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恆春分所暫行編制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新竹分所暫行編制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宜蘭分所暫行編制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彰化種畜繁殖場暫行編制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高雄種畜繁殖場暫行編制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臺東種畜繁殖場暫行編制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花蓮種畜繁殖場暫行編制表」;本規程92年7月31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至第十條,自91年5月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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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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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組長、研究員、專門委員、副研究員、專員、助理研究員、組員、技佐 、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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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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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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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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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所設下列分所及各種畜繁殖場: 一、恆春分所。 二、新竹分所。 三、宜蘭分所。 四、彰化種畜繁殖場。 五、高雄種畜繁殖場。 六、台東種畜繁殖場。 七、花蓮種畜繁殖場。 各分所得視業務需要,置分所長、系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課長、助理研究員、課員 、技佐、書記、會計主任(會計員)、佐理員、人事管理員。 各種畜繁殖場置場長、系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課員、技佐、書記、會 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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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至第十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五月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