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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專員、助理研究員、科員、技佐、辦事員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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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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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五月二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組織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91年11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091016493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一條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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