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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漁業
中華民國65年7月1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111348693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條文及第二十五條附表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十五條

    漁會每年應按上年度總收益,依漁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及提撥用人費比率
    表(如附表三)及漁會年度總收益核算表﹙如附表四﹚計算並提撥總用人
    費。
    漁會設有辦事處者,得按增加設置員額比率增加提撥用人費。

  • [修正]
  • 第二十八條

    每一薪點折合通用貨幣之比率(以下簡稱薪點折合率),應以當年度漁會
    員工總用人費除以上年度決算時漁會編制員工總薪點,再除以十六個月換
    算之,為當年度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並由漁會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低於新臺幣三百元者,以三百元計;高
    於六百二十元者,以六百二十元計。
    漁會應視其當年度財務狀況決定其薪點折合率,且不得高於主管機關核定
    之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
    漁會編制員工總薪點應包含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
    主管之薪點加計數。
    編制員工薪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事項,應
    約定於勞動契約。

  • [修正]
  • 第二十九條

    漁會因業務需要進用之特約人員,其相關人事費用應編列於用人部門之用
    人費或業務費,當年度可支應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人費:各部門用人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
      度於用人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或當年度總用人費百分之
      十。
    二、業務費:各部門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
      度於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或當年度業務費百分之十
      。
    漁會因政府公告基本工資調升,致其用人費超過前項第一款規定時,得以
    原基本工資聘用之人數,依基本工資調幅及其相關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雇主提撥退休金等調整後之金額增加,不
    受前項第一款限制,且其當年度特約人員人數不得超過上年度。
    特約人員按月支薪者,其每月薪資以九十薪點計算之金額為上限。
    特約人員薪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事項,應
    約定於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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