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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條例及本細則所稱主管官署: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福利
中華民國32年7月16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勞動部勞動福1字第105013525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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