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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五科辦事。
二、文教處,分四科辦事。
三、經濟處,分五科辦事。
四、法政處,分五科辦事。
五、港澳蒙藏處,分五科辦事。
六、聯絡處,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資訊室。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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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陸委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大陸委員會陸人字第1129906627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八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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