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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 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 三、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 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 五、違法者之規模及經營情況。 六、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 七、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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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平交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1041560858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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